京富鑫禧(御享版)年金保险:多元需求下的稳健财富规划之选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人们对于财富的稳健增值和风险保障的需求愈发强烈。京富鑫禧(御享版)年金保险作为一款具有特色的保险产品,凭借其灵活的投保规则、多样的保险责任以及丰富的产品功能,为不同年龄段、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了个性化的财富规划与风险保障解决方案。
一、产品概述与投保规则
京富鑫禧(御享版)年金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为客户提供了一生的保障与规划。缴费期间较为灵活,包括趸交、3年、4年、5年、9年、10年、20年等多种选择,客户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规划目标,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缴费方式。期交/趸交保费要求为保费最低为10000元且以1000的整数倍递增,这种设置既保证了产品的规范性,又为客户提供了相对灵活的投入门槛。
该产品的犹豫期为自签收本合同之日起的15日。在这15天的犹豫期内,客户可以认真审视合同内容,如果认为合同与自身需求不相符,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公司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客户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这一设置充分保障了客户的权益,让客户在购买保险时能够更加从容和放心。
二、保险责任解析
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和年领两种,为客户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若选择月领,自本合同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开始领取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月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41%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若选择年领,自本合同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开始领取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这种按月或按年给付的方式,能够为客户提供稳定的现金流,满足客户在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如日常生活开销、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这一设计确保了在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况下,其家人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为家庭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降低了因被保险人身故可能带来的经济风险。
三、投核保规则
财务核保规则
累计应交总保费超过1500万时,需要提供财务问卷。这一规则有助于保险公司了解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评估投保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缴费能力,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保险方案。同时,该产品遵循年金类产品累计保费的规则,确保了保险业务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投保证件类型
投/被保人为成年人时,可提供身份证、护照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等证件。对于未成年人,28天≤被保人≤2周岁还可用户口本、出生证,2周岁<被保人<16周岁还可用户口本。需要注意的是,护照仅支持外国人使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仅支持港澳同胞使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仅支持台湾同胞使用。这种多样化的证件类型选择,方便了不同身份的客户进行投保。
投保年龄及缴费期间对应关系
该产品投保无健康告知(无纸质投保),为一些可能因健康问题难以购买其他保险的客户提供了机会。不同的缴费期间对应着不同的最小和最大投保年龄以及生存金起领时间。例如,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领取生存金时,趸交、3年、4年、5年交的最小投保年龄为0岁,最大投保年龄为75岁;第10个保单周年日开始领取时,1年交最小投保年龄为0岁,最大投保年龄为70岁,3年、4年、5年、9年、10年交也有相应的年龄限制;第20个保单周年日开始领取时,1年交最小投保年龄为0岁,最大投保年龄为65岁,3年交最大投保年龄为60岁,4年、5年、9年、10年、20年交也都有明确的规定。这种细致的对应关系,让客户能够根据自己的年龄和缴费计划,合理安排生存金的领取时间。
未成年人相关规则
该产品0 - 17周岁不计寿险风险保额、残疾风险保额。对于0 - 17周岁身故/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根据相关法规,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明确的保险金额限额规定,该产品也严格遵循这些规定,确保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四、产品免责条款与重要条款责任
产品免责条款
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等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这些免责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责任免除范围,让客户对保险责任有更清晰的认识。
重要条款责任
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客户可以解除合同,公司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客户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通知:客户、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宽限期: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客户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客户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效力中止与恢复: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客户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若因保单贷款、自动垫交等原因导致合同效力中止,也有相应的复效条件。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公司与客户未达成协议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向客户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单贷款: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客户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客户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公司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客户需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也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若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自动垫交:客户可选择使用现金价值的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如果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公司将为本合同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公司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客户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公司同意后将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同一保单年度内公司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20%。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公司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本合同成立后,客户可以解除本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件。自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客户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客户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客户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客户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客户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客户应当如实告知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果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客户退还保险费。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客户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客户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客户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如果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向客户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五、案例解析
流动资金增值储备
王女士案例:王女士为0岁男宝贝投保,选择年缴3万元,九年缴费。若选择20年起领,自20周岁起,每年可以领取生存保险金7329元,领取至终身;现金价值于第12年至90岁前持续超过累计所交保费;该产品可搭配万能账户使用,生存保险金转入万能账户,终身保障利益1%,持续增值,需用资金时可通过万能账户部分领取实现,在第六个保单年度起,无领取费用。在60周岁时,累计领取生存保险金30.05万元,此时年末现金价值为32.59万元,若生存保险金转入万能账户,可持续增值。当万能账户按3%演示时,累计价值为123.15万元,两款主险叠加的生存总利益为154.50万元;按1%保证利益演示时,累计价值为60.46万元,两款主险叠加的生存总利益为91.81万元。这为孩子的未来提供了一笔可观的资金,无论是用于教育、创业还是养老等方面,都能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
李先生案例:李先生45岁,选择3年缴费,每年30万元,给妻子选择4年交,年交30万。李先生选择5年起领,之后每年可以领取生存保险金18420元,同年现金价值超过累计所交保费;也可选择10年起领,50周岁后每年可以领取生存保险金28080元作为养老补充。在70周岁时,若生存保险金不转入万能账户,累计领取生存保险金58.97万元,此时年末现金价值为129.6万元,两款主险叠加的保证生存总利益为194.84万元;若生存保险金转入万能账户且按3%演示,生存总利益为210.10万元。李先生妻子在85周岁时,累计领取生存保险金101.1万元,此时年末现金价值为125.9万元,若生存保险金转入万能账户且不领取,两款主险叠加的保证生存总利益为246.82万元;按3%演示生存总利益为303.52万元。这种配置方式既考虑了当前的现金流需求,又为未来的养老生活提供了充足的保障,实现了财富的稳健增值和合理规划。
高龄资金领取及保障金传承计划
张先生60岁,选择3年缴费,每年缴50万元,并选择5年起领。自65周岁起,每年可以领取生存保险金30900元,配置基本养老补充。五年末现金价值超过累计所交保费至95周岁,生存金充裕,年年领取直至终身,保证资金周转应用,资金灵活用,可用于日常支出、养老统筹、定向资金储备等。同时,可搭配万能账户,进行二次增值。生时自用身后传承,生存保险金可根据自身需求使用或继续增值,设定“指定受益人”可将身故保险金传承至下一代,并可做好婚姻资产保全、指定传承等规划。这为张先生的晚年生活提供了稳定的经济保障,同时也为资产的传承提供了合理的解决方案。
京富鑫禧(御享版)年金保险凭借其丰富的产品功能、灵活的投保方式、全面的保险责任以及贴心的服务,为不同客户群体提供了多样化的财富规划与风险保障选择。无论是为子女的未来储备资金、为自己的养老生活提前规划,还是实现资产的稳健增值和传承,该产品都具有较高的性价比和实用性。但需要提醒的是,具体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内容,请以保险条款和有效保险合同为准。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应充分了解产品信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做出明智的投保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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