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相伴,鑫享一生 —— 鸿利鑫享 3.0 终身寿险(分红型)深度解析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人们对于财富规划和风险保障的需求日益增长。一款既能提供稳定保障,又能实现资产稳健增值的保险产品,无疑是众多家庭的理想选择。鸿利鑫享 3.0 终身寿险(分红型)应运而生,凭借其独特的产品设计和优势,为客户提供了一份全方位的保障规划。
一、开发背景
(一)市场利率与预定利率下行
近年来,市场利率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这直接影响了传统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从 2007 年至 2025 年,普通型保险预定利率从 2.5%降至 2.0%,分红型保险从 2.0%降至 1.75%,万能型保险从 1.5%降至 1.0%。在这样的背景下,保险产品的收益稳定性受到挑战,客户对于能够抵御利率波动风险的产品需求更为迫切。
(二)监管政策引导与市场转型
监管政策的调整也在推动保险行业的发展。鼓励保险中长期资金进入股市,引导大型保险公司增加 A 股投资规模及比例,从 2025 年起每年新增保费 30%用于投资 A 股。这一政策导向促使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转型,分红险因其独特的收益分配机制,更符合市场发展趋势,能够为客户提供潜在的分红回报,同时兼顾保障功能。
二、产品特色
(一)终身保障,守护一生
鸿利鑫享 3.0 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客户提供覆盖终身的寿险责任,无论人生经历何种变化,都能为家庭提供稳定的保障。这种终身保障功能,不仅能够在客户身故时给予家人经济上的补偿,还能在客户面临重大风险时,兑现对家人的责任与爱,为家庭幸福保驾护航。
(二)购买保额,可享分红
该产品采用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分配红利,等同于现金红利分配方式中的购买交清保额形式。这意味着客户在购买保额的同时,还能享受到公司经营的潜在分红回报。增额部分根据合同约定在以后各年度参加分红,让客户的资产在保障的基础上实现增值。不过,需要明确的是,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分配是不确定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 0。
(三)双擎联动,保障叠增
鸿利鑫享 3.0 终身寿险(分红型)通过固定增额和红利增额双擎联动,显著提升保单价值。具体而言,本合同第 n 个保单年度内,基本保额对应的当年度保额等于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额×(1+1.75%)(n-1),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当年度保额等于累积红利保额×(1+1.75%)(n-1)。这种设计让客户的保单价值随着时间推移而稳步增长,保障力度不断加强。
(四)财富传承,家业长青
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财富传承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鸿利鑫享 3.0 终身寿险(分红型)允许客户自主设置和调整第二投保人、身故受益人和受益顺序,为财富规划提供了极大的灵活性。通过这种方式,客户可以将家族财富顺利传承给下一代,实现家业长青的目标。
(五)资金规划,安心无忧
在资金使用方面,鸿利鑫享 3.0 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客户提供了保单贷款和减少基本保额的功能。保单贷款金额最高可达保单现金价值的 80%,这为客户在资金紧张时提供了应急资金,帮助客户应对燃眉之急。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提前减保或退保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还款周期及借款金额计算方法需参考保险条款,逾期未还款会对保单效力造成影响。
三、产品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年龄达十八周岁前或交费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其中,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1)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年龄达十八周岁后且交费期满后身故:保险公司同样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最大值:(1)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2)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3)被保险人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最大值:(1)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给付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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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年龄
比例
0 - 17 周岁
100%
18 - 40 周岁
160%
41 - 60 周岁
140%
61 周岁以上
120%
(三)责任免除
若因以下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对于上述情形,保险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投保规则
(一)投保年龄
最低年龄为出生满 7 天,最高年龄为 68 周岁。不同交费期间对应的投保年龄上限有所不同,例如,趸交时男性最高 64 周岁、女性最高 68 周岁;3 年交时男性最高 62 周岁、女性最高 65 周岁;5 年交时男性最高 60 周岁、女性最高 63 周岁等。
(二)保险期限与交费期间
保险期限为终身,交费期间灵活多样,包括趸交、3 年交、5 年交、6 年交、10 年交、15 年交、20 年交等。交费方式也较为灵活,可选择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
(三)保费限制
最低保费要求为:趸交保费最低 5 万元,3/5/6 年交年交保费最低 1 万元,10/15/20 年交年交保费最低 5000 元。最高保费则视客户财务状况决定并符合公司相关规定。
(四)医学核保与通算规则
医学核保参考公司通则,不开放加费、除外。在通算规则方面,寿险总交保费 1 倍计入增额终身寿通算,重疾、意外、航空等责任不计入通算。同时,总交保费须与其他 “增额寿通算类产品” 基本保额或总交保费合并计入增额终身寿通算。
(五)临分额度与财务体检要求
根据客户年龄,临分额度有所不同。例如,0<年龄≤65 周岁,累计增额寿通算≤1200 万元时无需生调;累计增额寿通算>1200 万元时,根据年龄和通算范围,可能需要进行生调。65<年龄≤70 周岁,累计增额寿通算≤400 万元时无需生调,超过 400 万元则需要生调。此外,针对可疑案件,核保仍有权要求提供医务、财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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