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健康守护恶性肿瘤B款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指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同〉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等特期自保险合同签发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180天(含第180天)为等待期。(1)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重度)特定中晚期",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特定中晚期关爱金的保险责任,并无息向您(指投保人,下同)退还累计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二、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我们将按该“恶性肿瘤——轻度”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本合同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确诊“恶性肿瘤——轻度”时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特定中晚期关爱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特定中晚期关爱金的保险责任进行给付,且不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我们将按照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并豁免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本合同的剩余各期应缴保险费。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且本合同现金价值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降为零,我们也不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我们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和恶性肿瘤(重度)特定中晚期关爱金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1.5倍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四、恶性肿瘤(重度)特定中晚期关爱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1)确诊时该“恶性肿瘤—一重度”已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中晚期":(2)确诊时该“恶性肿瘤——重度”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中晚期"”,但后续进展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中晚期”:(3)除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部位以外的其他部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中晚期",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外,还将按照该“恶性肿瘤(重度)特定中晚期”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特定中晚期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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