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药无忧特定药品医疗保险,满足客户需求,近年来,癌症特药创新研发力度不断 增强,大量新药在国内获批上市。为 进一步满足客户的保障需求,升级国 寿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 为客户提供更加充足的特药费用保障,提升产品竞争力,国寿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涉及癌症创新治疗手段的细分领 域产品。此次针对该产品进行升级 优化,增加特定药品数量、提升产 品保障额度,通过药品种类的拓展 提升升级产品的竞争力,保持产品 的业务发展动能和品牌效应。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药无忧特定药品医疗保险”产品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为准。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药无忧特定药品医疗保险”产品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为准。产品形态与设计要点保险金额提升,保障更充足,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药无忧特定药品医疗保险”产品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为准。增加药品数量,目前国内获批上市销售的癌症特定药品愈发丰富,升级产品在原有 60 种特定药品 的基础上,新增 30 种特定药品,为客户提供更丰富的药品保障。升级产品保险金额由 150 万提升至 200 万,保障更加充足。
条款核心内容,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药无忧特定药品医疗保险”产品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为准。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 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六十一周岁至八十周岁期间投保本保险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非首次投保;投保人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重新投保申请。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 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用药期,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 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 性肿瘤——重度”之起一年为用药期。条款核心内容,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 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被保险人在用药期 内为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每次发生的本合同约定的特定药品的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 给付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特定药品需同时满足以下约定条件:一、该药品的使用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 二、为本公司指定的药品清单内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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