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构成金利优享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金利优享终身寿险(万能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出生满 30 天、不满 71 周岁(详见释义)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须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
险金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的 1.6 倍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3.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 额后的余额的 1.4 倍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4.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的 1.2 倍与保单账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第五条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单账户价值。发生上述 2-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单账户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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