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 2021 版, A 款)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21 版, A 款)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60% 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2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满期保险金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40% 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3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 利息)的 120% 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1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2 .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二十年的:重大疾病保 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 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产品设计形态,注: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与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 2021 版, A 款)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 条款》约定为准。合同条款核心内容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 情形身故,本公司 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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