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新定义3条8点要记牢:明确定义,既保障了客户权益,又有效规避了对保险人的不利因素1、规范了“可赔付”重大疾病的命名,不再与临床命名完全一致,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法律诉讼风险;2、对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做了重新梳理。从定义到赔付指标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整体上加大了客户理赔时准备资料的复杂程度;3、减少了因格式条款中产生不同解释和理解的产生,有效规避《保险法》中关于格式条款对保险人不利的因素;明确检查指标,理赔没矛盾。只看指标,达标就赔,检查疏忽,自负盈亏4、常见恶性肿瘤的重疾赔付难度加大及赔付额度减少,如大部分甲状腺乳头状癌及滤泡癌患者仅能获赔轻度恶性肿瘤,而“原位癌”及相类似的恶性肿瘤则被剔除赔付范围5、常见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在理赔条件上进行了细化,一定程度上在危重时刻要嘱咐医生多次检查肌酸激酶同工酶是否超过正常值的2倍。
及肌钙蛋白是否超过正常值的15倍,原有的主观急性胸痛及心电图检查不再是较重心肌梗死的理赔指标;疾病命名、定义等的变化 ,以后很难出现上百种重大疾病责任的保险6、常见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明确了一肢或以上机体功能丧失必须达到肌力2级,而丧失语言能力及咀嚼吞咽能力则要达到90天的胃管进食;7、极大影响了现行产品中“轻症”与“中症”的定义及赔付条件,在今后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从疾病命名、疾病定义、赔付标准及赔付金额上都有巨大影响。8、相对于修订版重疾定义规范,现行带有“轻症”及“中症”责任的产品有很大市场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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