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乐鑫传福终身寿险(尊享版)利益条款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 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60%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40%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七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基本保险金额的 140%、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4.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八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80%、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乐鑫传福终身寿险(尊享版)利益条款(第二页)5.被保险人于年满八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九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20%、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6.被保险人于年满九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一百零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60%、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7. 被保险人于年满一百零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体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60%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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