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条款解析:①基本保险金额为合同载明保险金额,②附加险中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保险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合同终止。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 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 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120种重疾),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 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 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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