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见 10.17] 分为 A、B、C、D、E、F 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 重大疾病分组[见 10.18]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一)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三)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10.19] 。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六、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从未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年满 60 周岁(含 60 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0.1%乘以 实际住院天数[见 10.20] 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二、每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日数为 90日。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三、若被保险人已领取了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时,需扣减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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