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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幸福金生恒悦版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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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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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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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 10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 10 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您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 10 元。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合同的内容。对本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时,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但应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向我们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有附加合同,则包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贷款期限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由您与我们约定。当您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各项欠款之和等于或大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有附加合同,则包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数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在订立本合同时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的,如果宽限期届满时您仍未交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有附加合同,则包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等于或大于您应付的保险费(如有附加合同,则包括附加合同应付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将按垫交时我们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进行计息。当您未偿还的垫交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各项欠款之和等于或大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有附加合同,则包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数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减少保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额,但减少后的初始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您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办理减少保额后,我们按照减少后的有效保险金额(减少后的初始保险金额和减少后的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所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如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部分有对应的特别红利,则同时支付,但我们将先行扣除您的各项欠款。办理减少保额后,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相应变更为您实际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数额减去您每次减少的初始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数额后的差额。办理减少保额后,如果您仍应交付保险费,则以后应交付的各期保险费数额也相应降低。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请书上。如果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该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年龄申报不真实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并依据本款第二、三、四和五项办理。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际分配的红利多于应分配红利的,我们有权收回多分配的红利。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际分配的红利少于应分配红利的,我们将予以补足。四、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不足的部分。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五、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的,我们将无息退还多交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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