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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鑫玺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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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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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周岁。

第三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您向我们提出投保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2)、保险单年度(见释义3)、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见释义4)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第五条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与支付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七条保险合同的中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中止:一、保险单借款后,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见释义5)为零时;二、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付清当期保险费;三、本合同条款所列其他中止情形。特别提示与说明: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您不享有红利分配的权利。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二、您申请解除本合同;三、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中止,且在2年内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四、本合同条款所列其他终止情形。

第九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年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我们按以下约定的年金给付比例与首期保险费的乘积,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约定的年金给付比例如下:1、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年金给付比例为20%2、交费方式为三年交,年金给付比例为60%3、交费方式为五年交、十年交或二十年交,年金给付比例为100%

从本合同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6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期间,若被保险人每到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

三、养老金:从被保险人6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期间,若被保险人每到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向养老金受益人给付养老金。首次给付的养老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二次及以后每年给付的养老金为上一年给付的养老金加上基本保险金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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