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金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 医疗机构16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保单账户结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每月 1 日为结算日。结算利率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我们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各个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利息在每个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日以复利结算。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结算利率为我们公布的该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期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结算利率为我们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7.4 最低保证利率 本合同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75%。7.5 风险保险费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性别及风险保额决定。每千元风险保额应收取的年风险保险费请详见附表《国华鑫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在本合同生效或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在合同生效日或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日,按照生效日至生效日后下月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风险保险费。若您申请追加保险费,则我们在追加保险费生效日,对您申请追加的保险费对应风险保额的部分按照追加保险费生效日至追加保险费生效日后下月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风险保险费。若本合同有转入保险费,则我们在转入保险费生效日,对转入保险费对应风险保额的部分按照转入保险费生效日至转入保险费生效日后下月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风险保险费。其余月度的风险保险费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当日至下月结算日前一日的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相应的风险保险费。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恢复,我们在复效日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欠交的风险保险费。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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