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当由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在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为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1家商业银行进行执业登记。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保险公司执业登记的,具体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制定。监管对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了肯定性的表态,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和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并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除以上业务外,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强调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审慎经营规则是银行业务经营的重要规则,也是近几年监管处罚的重点之一。尽管《2010年通知》提到了银行的审慎经营义务,但未作进一步解释。新规对银行的审慎经营义务提出了全面的、系统的要求,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建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独立核算及评价机制,做到新业务价值、利润及费用独立核算,应当根据审慎原则科学制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财务预算、业务推动政策,防止出现为了业务规模不计成本的经营行为,防范费差损风险。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其他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第五十八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制定相关的规章和审慎经营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完善银保业务的退出机制,《2016年通知》仅规定了银行退出情形,新规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银行网点和银行的保险销售人员的退出情形和机制,完善了银保业务退出机制,与银保业务的无限期经营的规定作了呼应。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网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机构不得授权该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已经授权的,须在5日内撤销授权:(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二)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违法违规问题、按时报送监管数据等监管要求;(四)最近1年内因保险代理业务引发过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在5日内注销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续的;(二)出现破产、解散等机构终止事项的;(三)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