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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嘴国泰附加添鑫一生特定伤残护理保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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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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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后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陆家嘴国泰添鑫一生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主合同的构成文件及其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前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2.2 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生效日。您已交付首期保险费且经我们同意承保后至本附加合同签发前所发生的 保险事故1 1 ,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犹豫期内 合同 解除 (犹豫期)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向我们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利的,解除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如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解除权利。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 本附加合同。我们通知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若您因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的,则我们可以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 本附加合同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 本附加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一)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 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 本附加合同 。我们对本 附加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 本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各项保险金;(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得依照第5.1条、第5.2条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的;(二)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三)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已经知道您有未如实告知情况,或已知道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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