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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银保监管新政条文背景内容解读36页.pptx

  • 更新时间: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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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准入方面,《办法》提出,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其他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向注册所在地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许可证。商业银行网点凭法人机构的授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从业人员“门槛”方面,《办法》明确,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投连保险产品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的保险销售经验,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此外在经营规则方面,《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并规定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管理办法》对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准入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不仅明确了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也明确了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对于申请业务资格具体应当提交的资料、监管部门需要履行的职责都做出一一规定,银行兼业代理机构准入规则,得到进一步明确。根据《管理办法》显示,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该许可证不设有效期,取消了此前规定的许可证有效期3年、届满前申请延续的规定;但商业银行若出现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因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注销许可证同时,《管理办法》也提出了法人机构撤销分支机构授权的五种情况: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拒不执行限期整改违法违规问题、按时报送监管数据等监管要求;最近1年内引发过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佣金,应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者至少二级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实现法人机构间佣金集中统一结算;委托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

细化销售误导和手续费支付不规范的表现形式。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收取、索要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行为。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同时,还规定手续费采用专用账户,避免保险公司用“小账”激励银行柜员,提高了保险公司费用管理和银行中介业务管理的规范性,有利于规范银保市场的销售行为,提升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降低保单销售成本。(“小账”是指保险公司违规套费,变相给银行或其经办人支付除手续费标准以外的利益和费用。“小账”一般通过虚列公司会议费、旅游费、培训费、咨询费、餐饮费等费用进行套取。)

《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以及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和财产险(不包括投资型财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原则只能投保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销售误导一直是银保渠道销售的一大顽疾,有观点甚至认为,银保渠道就是建立在销售误导基础之上。到现在行业加速转型,复杂的保障型产品占比显著增加,如何避免销售误导显得更加重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管理办法》从多个角度出发进行详细规定,例如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观察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并将保险代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界定明确告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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