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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双惠附加心脑血管疾病保险学习20页.pptx

  • 更新时间: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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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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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心血管疾病已成为严重威胁我国居民健康的一大类疾病,成为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健康问题。根据《中国心血管病报告2015》的数据显示:心血管病患病率处于持续上升阶段,估计全国有心血管病患者2.9亿,其中高血压2.7亿,脑卒中至少700万,心肌梗死250万。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金,20%基本保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不含)后(按照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九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详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100%基本保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1.1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不含)后(按照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九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100%基本保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不含)后(按照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九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条第2款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Q1.为什么买了重疾险,还需要附加心脑血管?Q2.为什么有住院医疗保险,还需要附加心脑血管?A:住院医疗保险属于医疗费用报销型的险种,一般是在住院治疗结束后报销,解决的是看病的医疗费用。而附加心脑血管是达到重疾条件即可理赔,无论是否住院即可定额给付,解决的是急用钱看病,不会延误治疗时机,也可以用于康复治疗和收入补偿,两个险种搭配是锦上添花,保障更全面。A: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率高,现在可以用较少的钱购买一份附加心脑血管保险,专门加强对心脑血管疾病的防护,特别适合中老年人。当疾病达到约定条件时,重疾险和附加心脑血管可以同时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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