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险搭配销售时,如附加《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该附加豁免险自动加载以下特别约定内容:若符合主险合同或附加在主险合同的其他附加险合同中保险费豁免情形,按约定豁免主险合同或附加在主险合同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后续保险费,且主险合同无其他附加险合同需要交纳后续保险费的,本附加险合同自动终止,我们不再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后续保险费,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保险费豁免后主险合同尚有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需要继续交纳后续保险费的,本附加险合同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减保,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减保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在主险合同的其他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前述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我们按前述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且前述附加险合同及附加在主险合同的其他附加险合同终止,无需交纳后续保险费的,本附加险合同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减保,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减保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费。健康告知及投保单证,本险种适用“寿险、重疾、医疗险”完整版健康告知,使用《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完整版)。
一般规则,遵照《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6〕281号)。二、特殊规则,1.主附险组合关系,(1)黑龙江分公司、豫北分公司、豫南分公司、吉林分公司和河北分公司:当本险种交费方式为趸交时,本险种必须与《金福人生终身寿险》搭配销售。当本险种交费方式为限期年交时,本险种必须与《金福人生终身寿险》及《附加被保险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搭配销售。(2)其他机构:当本险种交费方式为趸交时,本险种必须与《金福人生终身寿险》搭配销售。当本险种交费方式为限期年交时,本险必须与《金福人生终身寿险》、《附加被保险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被保险人豁免特定疾病保险》搭配销售。
本附加险基本保额按份计算,每份为10000元,整数份承保。(1)北京分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本险种最低承保份数为20份。2)本险种与《金福人生终身寿险》、《附加被保险人豁免特定疾病保险》(若有)及《附加被保险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若有)搭配销售时,上述四个险种的首期保费合计不低于6000元。(2)黑龙江分公司、豫北分公司、豫南分公司、吉林分公司和河北分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本险种与《金福人生终身寿险》及《附加被保险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若有)搭配销售时,上述三个险种的首期保费合计不低于2000元即可承保。
其他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本险种与《金福人生终身寿险》、《附加被保险人豁免特定疾病保险》(若有)及《附加被保险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若有)搭配销售时,上述四个险种的首期保费合计不低于2000元即可承保。3.本附加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交费期限须与其主险一致。4.本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小于其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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