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投保人与 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批单。“团体年金保险丙款”简称“团年金丙款”。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三条 投保范围,一、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二、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所收到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投保人单位证明(投保人为自然人的,无需单位证明)。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年金领取起始年龄,一、投保时被保险人为在职人员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年金领取起始年龄为被保险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投保时被保险人已退休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为投保年龄,即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第六条 年金领取起始日,一、投保时被保险人为在职人员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年金领取起始日为该被保险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日。二、投保时被保险人为退休人员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为本合同生效日。
第七条 退休年龄调整,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退休的,投保人可以申请调整该被保险人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及年金领取起始日,但须补交相应的保险费。投保人提出申请并补交相应保险费的,该被保险人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调整为提前退休年龄,该被保险人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调整为提前退休年龄的生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需延长退休年龄的,投保人可以申请调整该被保险人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及年金领取起始日。投保人提出申请的,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 现金价值,该被保险人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调整为延长后的退休年龄,该被保险人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调整为延长后的退休年龄的生日。
第八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年金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月给付年金,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首期年金于年金领取起始日给付,以后每月于年金领取起始日在该月的对应日给付。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二、身故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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