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想不到的意外,案例分析:老王是**的一名老国企员工,一生兢兢业业工作攒下了一些资产,儿子小王27岁,毕业后一直在创业,老王考虑孩子年纪已经渐渐大了,于是经常催促孩子尽快找个对象结婚并拿出自己辛苦一辈子积攒的200万付了首付,并贷款100万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小王的婚房!小王在老王经过半年的催促下不堪其烦,终于找了自己的初中同学钱女士,两人接触了半年就结婚了!婚后老王考虑了孩子创业初期比较困难,婚后的贷款也由老王定期存入小王的还款账户还贷,并且在小王结婚后五年内陆续将贷款还清了!五年后,小王和爱人钱女士两人由于聚少离多,缺少共同语言等原因爆发了争吵,继而离婚了,但是双方在婚后财产分配又有了不同的意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案例解决策略:过往父母亲对于子女的赠与都是粗放模式,并没有精细化的规划和防范措施,导致赠与过程存在很多漏洞!1.老王可以通过转账方式替小王还贷,且小王还贷卡为婚前银行卡,2.老王可以通过赠与协议明确确定房产视为对儿子的单独赠与,3.金融资产利用金融工具赠与,第二节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第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2:意外比明天来的更快,案例分析:2010年,网购大潮到来,自小失去父亲的张先生与太太刘女士也开办了一家网店,生意做得风生水起,短短两年时间就积累了千万财富,在城里购置了房子和车辆,一年后,两人有了自己的宝贝儿子。2013年夏天,张先生外出考察供货商,为了快去快回,自己连续驾车12小时,在返程途中开车撞在路边一颗大树上当场身亡。张先生去世后,只留下了老母亲、太太刘女士和年仅3岁的儿子,以及近千万的财富。张先生去世半年后,就不断有人上门给刘女士介绍新的对象。一开始刘丽不同意,可是随着时间流逝,刘女士也逐渐开始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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