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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增利宝尊享版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说明书.rar

  • 更新时间: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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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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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 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70 周岁。第三条 保险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您向我们提出投保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且我们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 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 2)、保险单年度(见释义 3)、保险单月份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的零时起计算。第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指您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的且不属于转入保险费的保险费。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追加保险费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向我们支付的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可随时支付。转入保险费指您在本公司投保的其他保险合同转入本合同个人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和保险单红利,由您和我们约定。

第六条 保险合同的中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中止:一、保险单借款后,本合同 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净额(见释义 4、5)为零时;二、本合同条款所列其他中止情形。特别提示与说明: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七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二、您申请解除本合同;三、因本合同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中止,且在 2 年内未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本合同条款所列其他终止情形。

第八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后的余额。二、年金,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10 年后,被保险人可申请年金领取,我们于审核通过当日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照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每次给付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则按给付的金额相应减少。在同一保险单年度内,基于本合同于每个保险单年内累计领取的年金和部分领取金额之和以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20%为限。

第九条 责任免除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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