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的投保年龄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三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您向我们提出投保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 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 1)、保险单年度(见释义 2)、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见释义 3)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第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与支付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合同的中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中止:一、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付清当期保险费;二、当出现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特别提示与说明: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八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一、您申请解除本合同;二、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第九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 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当日)因害 意外伤害(见释义 4)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见释义 5)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见释义 6)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5%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我们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 重大疾病(见释义 7)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时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2、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时本合同项下的 现金价值(见释义 8);3、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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