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提示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主合同所包含的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见释义 1)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与主合同一致。第三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您向我们提出投保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且我们签发保险单后,本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 2)、 保险单年度(见释义 3)、保险单月份、 保险费到期日(见释义 4)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第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一致,且必须与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分期支付保险费时,在支付首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七条 保险合同的中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中止:一、保险单借款后,本附加合同 现金价值(见释义 5) 净额(见释义 6)为零时;二、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且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付清当期保险费;三、当出现本附加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特别提示与说明: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一、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二、被保险人身故;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四、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我们仍未收到您应支付的首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五、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中止,且在 2 年内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六、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 非商业营运的汽车(见释义 7)、租用车(见释义 8)期间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汽车 期间(见释义 9)、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释义 10)、乘坐 水运公共交通工具 期间(见释义 11)、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 期间(见释义 12)遭受 意外伤害(见释义 13),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见释义 14)起 180日内(含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伤残的,且伤残程度符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标准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赔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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