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基本保险金额 1.1 本主险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 10 种少儿特定疾病保险》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保险责任 1.2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 1、2 中列明的疾病,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见 8 名词释义)导致附录 1、2 中列明的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 专科医生(见 8 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1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开始豁免本主险合同余下的各期保险费,直至本主险合同的缴费期间届满或其效力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年满 24 周岁(见 8 名词释义)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2 中列明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 1、2 中列明的疾病后申请了减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已缴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 年缴保险费(见 8 名词释义)×已缴费年期数(见 8 名词释义),保险期间 1.3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4)酒后驾驶(见 8 名词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 名词释义)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8 名词释义)的 机动车(见 8 名词释义);(5)遗传性疾病(见 8 名词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8 名词释义);(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本主险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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