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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鑫惠康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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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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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基本保险金额 1.1 本主险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鑫惠康」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保险责任 1.2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 1、2、3 中列明的疾病,我们无息返还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8 名词释义)导致附录 1、2、3 中列明的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 专科医生(见 8 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附录 1 中列明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2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恶性肿瘤特别关爱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2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2)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恶性肿瘤特别关爱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年满 25 周岁(见 8 名词释义)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3 中列明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责任终止。

老年特定疾病关爱金,被保险人在年满 75 周岁(含)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附录 2 中列明的“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或“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2)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老年特定疾病关爱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身故或 全残(见 8 名词释义),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 1、2、3 中列明的疾病后申请了减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对于同时符合(2)、(6)两项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们按照第(2)项保险金给付。以上(2)、(6)两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已缴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 年缴保险费(见 8 名词释义)×已缴费年期数(见 8 名词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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