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般医疗保险金: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针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附表《赔付比例及免赔额表》所列,在扣除免赔额1万元后在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对于在等待期届满后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按照前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该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针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附表《赔付比例及免赔额表》所列,在扣除免赔额1万元后在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③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天(含)及出院后30天(含)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而产生医疗费用,针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附表《赔付比例及免赔额表》所列,在扣除免赔额1万元后在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注: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天为等待期。当我们累计给付上述保险金的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2.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①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针对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因恶性肿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附表《赔付比例及免赔额表》所列,在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对于在等待期届满后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按照前述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该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针对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附表《赔付比例及免赔额表》所列,在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③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天(含)及出院后30天(含)内,因为与恶性肿瘤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治疗而产生医疗费用,针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将按照附表《赔付比例及免赔额表》所列,在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内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注: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我们首先按照前述约定给付第1项一般医疗保险金。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后,如符合条款约定,我们可以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3.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针对同一次住院事故在扣除3天免赔天数后,按以下方法计算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800元/天)×(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的天数-3天)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症状或意外伤害事故需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间隔时间少于90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事故。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给付的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以60天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天数达到60天时,本主险合同的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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