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险产品体系,附加险产品体系,光大永明意外费用补偿,(2018版)医疗保险给付原则和给付比例:本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原则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如下:1、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且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100%;2、若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80%;3、若被保险人未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且未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80%;4、若被保险人未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就诊并结算,则约定的给付比例为100%。
在下列情形下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9.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10.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11.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伤残或病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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