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后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主合同的构成文件及其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前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
2.2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生效日。您已交付首期保险费且经我们同意承保后至本附加合同签发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如属中途申请附加的,以附加合同上所批注的日期为生效日。
2.3犹豫期内合同解除(犹豫期)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向我们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利的,解除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如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解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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