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审查是依据党的纪律开展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查办大案要案工作。在日常监督执纪工作中对一般性、苗头性问题给予的谈话打招呼、督促整改等抓早抓小工作。纪委的工作要回归“纪律检查”的本原,“要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对执行党纪的情况进行监督和问责,即监督执纪问责,其他工作都不是纪委的主业。纪律处分只能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纪检监察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后续管理规定限制,如理赔稽查管理暂行办法、客户投诉责任人处罚管理暂行规定等。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体系,集中问责制度,对违法违规责任人处理的暂行规定(人保财险发〔2010〕179号),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人保财险发〔2010〕179号),《对违法违规责任人处理的暂行规定》和《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人保财险发〔2014〕543号),《关于违反“财经纪律十五条禁令”的处罚办法》等(人保财险发〔2010〕68号),集中问责工作暂行办法(人保财险发〔2013〕25号),总公司集中问责实施细则(人保财险发〔2013〕2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中问责有关事项的意见(人保财险党纪〔2015〕29号)。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概述,《对违法违规责任人处理的暂行规定》(违法违规责任人处理暂行规定)简称《处理规定》)与《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的关系?依据涉案金额、损失金额来判断是否属于问责范畴。《暂行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所列示的各项金额为司法案件的问责判断标准。(如第七条规定,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或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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