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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8页.zip

  • 更新时间:2013-05-10
  • 资料大小:946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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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专业中
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
⒛13年第2号)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
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
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推行《实施细则》的意义,加强
领导,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机构要认真清理现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特别针对目前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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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进行检查和清理;稳妥有序地组织新招录销售从业人员及原有
未持证的销售从业人员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三、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准备工作。
做好考试报名、考场安排、证书订制和换发等考务工作。提前安
排系统测试,对系统的准确度、运行速度、安全性、便捷性和稳
定性等进行分析和调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在6月10日前,
在报考人员较多的地区安排试考。
四、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
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制度,制作资格证书使用台帐,
做好证书的领用、核发和回销等工作,定期核对资格证书数量,
保障资格证书安全使用。
特此通知
钾卩嗡
-2-
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结合重庆地区实际,制定《重庆市保险销售从
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是:稳妥
推进、新旧衔接、分类管理、分步实施。在保持现有保险销售从
业队伍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审慎稳妥、分步骤推进保险销售从业
人员分级分类管理,逐步实现对所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要求。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司
非员工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含保险销售公司)、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员工制、非员工制保险销售人员,个人保险
代理人。
保险公司员工制保险销售人员暂不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重庆辖区内销售保险产品必须
持有由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从业资格证书分为以下三级:
-3—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A证),从业区域为全国。
·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B证),从业区域为重
庆市行政辖区。
(三)《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C证),从业区域为持有
人住所所在乡镇行政辖区。
第六条取得不同等级销售从业资格的人员,按以下条件销售
相应的保险产品:
(一)取得A证的人员:可销售所有保险产品。
(二)取得B证的人员:
销售普通寿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险类产品、分红型产品、
财产损失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应参加所
在机构至少30学时的岗前产品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销售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
品,应参加所在机构至少40学时的岗前产品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销售投资连结保险,除参加所在机构至少40学时的岗前产品
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外,还应拥有1年以上的寿险销售经验且无行
业不良从业记录。
(三)取得C证的人员:可销售普通寿险、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险类产品、财产损失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
保险。
第七条2013年7月1日之前取得的《保险代理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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