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万能保险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万能保险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万能保险业务的财务处理,促进本公司
万能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依照国家有关财会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规
定,并结合本公司万能保险业务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
司及各分公司。
第三条 总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公司万能保险财务管理,包括资
金管理、账户管理及会计核算管理;收益结算由总公司财务部、精
算部和客户服务部共同负责。
第四条 各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机构万能保险的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并接受总公司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万能保险账户资金管理遵循“收支两条线”和封闭性
运作原则。
第六条 为确保万能保险资金收益归属万能保险的保单持有
人,总公司委托有关资金运用单位开立独立的投资账户,运作万能
保险的资金。
第七条 经营万能保险业务的分公司,在收到万能保险业务资
金后,应全额上划总公司资金归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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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总公司将分公司申请的有关万能保险的撤保(犹豫期
退保) 、退费(保单未生效,客户不愿保险)、退保、减保、赔付、
给付资金下拨到各分公司。
第九条 总公司财务部将万能保险的保费收入扣除按照精算预
定费用率计算的费用,扣除万能保险支付客户的资金支出(撤保、
退费、退保、减保、赔付及结息等) ,将差额资金划拨到万能保险投
资专户(负数时,从专户划到非封闭账户) 。
第十条 结算日结算后, 将公司参与分配的万能保险结算收益,
从独立的投资账户划到公司非封闭投资账户(本公司承担的保底损
失,进行相反的操作) 。
第十一条 以上资金管理需求通过业务系统生成相关信息实
现。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如公司只承担了保险风
险,则属于保险合同;如果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公司既承担
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 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
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认为
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确认为非保险合同。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
不能够单独计量的,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如果保险风险重大,
将整个合同确认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整个合同确认
为非保险合同。
确认为保险合同的, 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原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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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26 号-再保险合同》等进行处理;不确认为保险
合同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万能保险的保险费收入、各项业务及费用支出,
建立万能保险险类段核算, 总公司单独建账核算万能保险资金运用。
第十四条 新保(续保)业务。保费由用人单位将资金统一划
入分公司账户。分公司财务部收到保费时,做预收保费处理;收到
营运部门提供的万能保险产品生效日结单后,根据会计准则第25号
保险合同分拆原则, 从预收保费转入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及保费收入。
第十五条 提前领取。 被保险人在符合提前领取条件进行领
取时, 公司经保全处理后按照正常领取流程支付,记入保户储金
及投资款。
第十六条 万能保险资金的投资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22
号、23 号、24 号、37 号处理。
第十八条 利息结算
结算日结息。在条款规定的结算日,按照总公司确定的结算利
率对客户账户资金本结算期按其积数计算的增值额计入业务系统的
客户账户。
非结算日结息。对于下一个结算日前的某一日,发生需将客户
账户的全部资金退还投保人或给付被保险人的情况。客户账户上一
个结算日的资金余额加上该资金余额自上一个结算日至报案日或退
保申请日按条款规定的结算利率计算的利息,此利息为非结算日利
息。
补计利息。公司收到投保人投保万能保险的资金并同意承保时
建立客户账户,客户账户的起始日期为同意承保日期。自收到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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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缴保费到建立客户账户日之间,按各条款规定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九条 结算利率。总公司精算部门根据投资情况和条款规
定确定每一险种结算日的结算利率, 并由总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每年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单状态报
告。
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
(二)前一报告期末及本报告期末的保单价值;
(三)分项列明收取的各项费用和记入的各项收益(包括利息、
死亡保费、费用及附加保险费等) ;
(四)本报告期末每一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额;
(五)本报告期末的现金价值;
(六)本报告期末的保单贷款余额;
(七)对于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保证保险在下一报告期继续有
效,报告应对此作出提醒;
(八)其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从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开办万能保险业务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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