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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保险财务管理暂行办法3页.doc

  • 更新时间:201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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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财会处理,促进本公

司分红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依照国家有关财会法规和本公司有关

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寿险总公司及各寿险分公司。

第三条  寿险总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公司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包

括资金管理,费用管理及红利支付,并组织本公司分红业务的会计

核算。

第四条  各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机构分红保险的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并接受寿险总公司财务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分红保险资金管理的原则是分红保险资金的封闭性和

收支两条线原则。

第六条  为确保分红保险资金收益归属分红保险的保单持有

人,总公司委托有关资金运用单位开立独立的投资账户,运作分红

保险的资金。

第七条  经营分红保险业务的分公司,在收到分红保险业务资

金后,全额上划总公司财务部。

第八条  总公司将分公司申请的有关分红保险的撤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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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赔付,现金红利资金,以及分红保险佣金支出等分公司营业

费用下拨到各分公司。

第九条  总公司财务部将分红保险的保费收入扣除按照精算预

定费用率计算的费用,扣除分红保险支付客户的资金支出(撤保、

退费、退保、减保、赔付及现金红利等) ,将差额资金划拨到分红保

险投资专户(负数时,从专户划到非封闭账户) 。

第十条  年度结算后,将公司参与分配的分红保险结算盈余,

从投资专户划到公司非封闭投资账户。

第十一条  以上资金管理通过业务系统产生相关信息实现。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如公司只承担了保险风

险,则属于保险合同;如果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公司既承担

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 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

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认为

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确认为非保险合同。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

不能够单独计量的,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如果保险风险重大,

将整个合同确认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整个合同确认

为非保险合同。

确认为保险合同的, 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 26 号-再保险合同》等进行处理;不确认为保险

合同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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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分红保险的保险费收入、各项业务及费用支出,建

立分红保险险类段核算,总公司单独建账核算分红保险资金运用。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使减保选择权,由业务部门提

供盖有公章的手续,财务部门复核无误后付款,作退保金处理。

第十五条  对分红保险的首期、续期保费,以及退保、赔款、

生存给付及满期给付的核算,同传统人寿保险。

第十六条  对生存给付的累积生息,借记“利息支出” ,贷记

“其他应付款-客户待领款”。

第十七条  分红保险资金的投资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2号、

23 号、24 号、37 号处理。

第十八条  年终,对分红保险的保单责任准备金核算同传统寿

险。

第十九条  年终,财务部将根据精算部提供的数据提存分红保

险特别储备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计提。借记“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 ,

贷记“寿险责任准备金” 。

第二十条  投保人依照保险条款于约定日领取红利。业务部门

根据客户申请选择的分红领取方式打印批单。 出纳根据投保人申请、

给付收据、批单及投保人身份证明支付红利款项,会计人员在业务

系统转到财务系统中的接口数据中核对后确认记账。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选择现金领取方式时,会计借记“保单红

利支出” ,贷记“现金” (“银行存款—支出账户”) 。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选择抵缴保费方式时,会计借记“保单红

利支出” ,贷记“保费收入—x 险种” 。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选择累积生息红利方式的,会计借记“保

单红利支出” 、 “利息支出”,贷记“应付保单红利” ,其中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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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红利累积生息。客户领取其累积红利或将其抵缴保费时,会计借

记“应付保单红利” ,贷记“现金” (“银行存款—支出账户”)或“保

费收入—x 险种”。

 

第四章  报表与信息披露

(一)向监管机关报送的报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于每年 4 月 15 日前,向保监会报送分红保

险专题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该报告需经董事会

批准,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总精算师签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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