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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超越巅峰高峰会方案八九十十一月3页.doc

  • 更新时间:201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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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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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为激励广大业务人员提升业务能力,创造价值和荣誉,冲刺团队目标,XX分公司个人业务部特制定2012年“超越巅峰”高峰会方案。

 

一、  竞赛时间及阶段

2012年8月16日至2012年11月16日交单且于2012年11月30日前生效

竞赛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年8月16日-2012年9月30日交单且于10月20日前生效

第二阶段:2012年10月1日-2012年11月16日交单且于2012年11月30日前生效

二、竞赛级别及标的

竞赛级别

参与人员

竞赛标的

业务员

2012年9月30日在册全体营销员

竞赛保费

新人

2012年1月1日以后入司且11月30日在册营销员

竞赛保费

业务室

2012年8月16日在册业务室(含直辖)

竞赛保费

业务部

2012年8月16日在册业务部

标准保费

三、峰会地点:台湾、香港、上海

四、入围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个人级别竞赛

1、参与人员: 2012年9月30日在册的全体业务员

2、入围标准:竞赛期间各阶段竞赛保费≥1万

3、奖励办法:

入围人员除可获得《2012年“超越巅峰”高峰荣誉证书》,荣登《高峰会群英谱》,还可按累计竞赛保费排名获得外出学习奖励,具体见下表:

入围人员累计竞赛保费

奖励

第1-10名

台湾学习之旅

第11-70名

香港学习之旅

(二)新人级别竞赛

1、参与人员: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入司且11月30日在册营销员

2、入围标准:竞赛期间累计期缴保单≥2件

3、奖励办法:

入围人员除可获得《2012年“超越巅峰”高峰荣誉证书》,荣登《高峰会群英谱》,还可按累计竞赛保费排名获得外出学习奖励,具体见下表:

入围人员累计竞赛保费

奖励

城区第1-20名

上海学习之旅

郊县第1-30名

 

(三)业务室级别竞赛

1、参与人员:2012年8月16日在册业务室主任(含直辖)

2、入围标准:竞赛期间业务室各阶段竞赛保费≥2万元

3、奖励办法:

入围人员除可获得《2012年“超越巅峰”高峰荣誉证书》,荣登《高峰会群英谱》,还可按累计竞赛保费排名获得外出学习奖励,具体见下表:

分类

入围业务室累计竞赛保费

奖励

直辖

第1名

台湾学习之旅

第2-5名

香港学习之旅

非直辖

第1-4名

台湾学习之旅

第5-16名

香港学习之旅

 

(四)业务部级别竞赛

1、参与人员:2012年8月16日在册业务部经理

2、入围标准:竞赛期间业务部达成标准保费目标100%(含)以上,即业务部全年标准保费目标的24%。

3、奖励办法:

入围人员除可获得《2012年“超越巅峰”高峰荣誉证书》,荣登《高峰会群英谱》,还可按累计标准保费排名获得外出学习奖励,具体见下表:

入围业务部累计标准保费

奖励

第1-2名

台湾学习之旅

第3-6名

香港学习之旅

 

(五)特别荣誉奖励

 1、参与级别:业务员、非直辖业务室、业务部

2、获奖标准:各层级排名第一位者将获得相应层级“高峰会长”特别荣誉激励,颁发特制奖杯及证书。

 

五、附则:

1、竞赛保费计算办法:3年期缴*50%+5年期缴及以上*100%+趸缴*10%+个意*100%+个健*100%

标准保费计算办法:3年期缴*50%+5年期缴*80%+10年期缴及以上*100%+趸缴*10%+个意*100%+个健*100%

2、竞赛期间如出现业务主管跨档降级,降级前业绩不计入回归的业务单位,降级后业绩计入回归的业务单位,且跨档阶级的业务主管本人只可参与个人级别竞赛;

3、竞赛前如发生育成,按照以下办法在竞赛期间进行业绩回计:自育成之日起,第一个月按照100%回计,第二至三个月按照75%回计;竞赛期间如发生育成,被育成单位竞赛业绩100%回计至育成单位,被育成单位不参加新级别竞赛;

4、本次竞赛荣誉奖励可兼得,旅游奖励不兼得;如业务同仁在不同级别的竞赛中获不同档位奖励,取高奖励;如业务同仁在不同级别竞赛中获得相同奖励,按其最高职级确定参赛级别;

5、所有数据以个人业务部实收数据为准。因竞赛奖励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将由业务人员本人承担;如犹豫期内退保影响最终竞赛业绩,则按照业绩冲减后重新进行排名产生最终结果,如已出行,则从业务人员税后收入中扣除相应费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业务人员自行承担;

6、在竞赛结束后,获得出行奖励人员如因个人原因不能出行,视同自行放弃该资格,不予以相应经济补偿,名额不递进;

7、依照公司基础活动管理要求,未签订《自律公约》的人员不参与本次竞赛;依照《业务品质管理规定》,业务品质扣分达10分及以上者不参与本次竞赛;

8、本方案解释权属于XX分公司个人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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