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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金禧2024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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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城金禧2024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长城金禧2024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70周岁(含)。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对应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保险单满期日的零时止。

⒉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特期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富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比例表》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到达年龄"给付比例0-17周岁100%18-40周罗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日,且未发生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经我们确认后,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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