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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篇五类传承工具解析保险传承信托传承26页.pptx

  • 更新时间: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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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法定传承遗嘱传承保险传承——《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不作为遗产处理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作为遗产处理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丧失或放弃收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保险传承——《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民法典》第1127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保险传承——《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法院判决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三)项: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41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的继承人之间意见不一致有的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有的不同意解除保险合同。可以协商由不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方支付给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一方合理的对价(一般是基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进行计算),然后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变更为愿意继续交纳保险费的继承人。如果双方就对价无法协商一致,则需要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投保人的债权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不愿解除保险合同。冻结或扣划投保人(被执行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投保人(被执行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秉承审慎原则,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关赎买保单的权益(不少于15日赎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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