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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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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幸福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投保范围本主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30日,含第30日)至60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犹豫期自您收到保险单并签收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等待期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含第90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言°以外的原因发生以下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贵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天称为等待期。

(1)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s:(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确诊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2.4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是投保本主险合同时默认选择的保险责任,可选责任是您可以选择是否投保的保险责任,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责任,我们将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2.4.1必选责任(1)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息"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主险合同项下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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