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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规范指引7页.pdf

  • 更新时间:20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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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规范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行为,防范销售误导,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产品说明会是人身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组织的、以会议和讲座等方式进行的保险产品宣传或销售的保险经营活动。

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客户沙龙等类似产品说明会的活动或委托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举办的类似活动适用本指引。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广东(深圳除外)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管理规范,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经授权的地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指定专门部门统一管理。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对本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所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组织的产品说明会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举行的产品说明会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产品说明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产品说明会的管理部门、审批流程、宣传材料及课件管理、讲解人员的资质管理、会议现场管理、档案资料的保管、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对产品说明会的举办实行审批制度,产品说明会应经保险公司地市级或以上机构批准,制定明确的审核流程和要求。审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举办时间、举办地点、活动主题、宣传材料及课件、讲解人员资质、邀约安排等。第八条保险公司应特别加强对产品说明会宣传材料管理。产品说明会上所派发和使用的各类与公司或产品相关的宣传资料应由保险公司省级或以上机构统一印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经其总公司批准,除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印刷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产品讲解人员使用的讲课课件、讲义内容等应经保险公司地市级或以上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上派发的宣传资料或讲课课件不得出现虚假陈述或误导宣传,不得违反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保险公司应特别加强讲解人员的管理,对产品讲解人员实行资质管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金融、保险行业专业知识、熟悉寿险市场及公司产品情况;(二)具备专业授课能力和应变能力;(三)遵纪守法,2年内无业内有效投诉、行政监管措施记录及不良诚信记录。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培训、资格认证、考核、惩戒和退出等机制,对讲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把关。第十二条产品讲解人员如因虚假陈述或误导宣传被客户投诉,或发生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应自其被投诉之日起,至少2年内不得任用其担任产品讲解工作。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合理选邀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对象。采取信函邀请或电话邀请的,应尽量采用地市级以上机构制定的标准话术。如使用电话方式邀请,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生活习惯,严格管理电话呼出时间,避免对客户造成滋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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