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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慧享终身寿险产品学习五要素案例18页.pptx

  • 更新时间: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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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慧享终身寿险产品学习产品五要素1、投保年龄:0周岁(须出生满30日,含第30日)至70周岁;2、交费方式:一次交清、期交;3、交费期间: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6年交、7年交、8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4、保险期间:终身;5、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同一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自您收到保险单并签收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7、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身故保险金责任: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处于满18周岁(不含)之前,我们按其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处于满18周岁(含)之后,我们按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我们按其身故时本主险合同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①现金价值;②已交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给付比例18周岁-40周岁160%41周岁-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 120%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2)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我们按其身故时本主险合同以下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①现金价值;②已交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给付比例18周岁-40周岁其中,基本保险金额×(1+3.0%)是指首个保单年度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以3.0%年复利形式增加。(保单年度数-1)8、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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