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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鑫福传世终身寿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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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鑫福传世终身寿险条款1保险责任条款1.1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鑫福传世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本合同的英文代码为WLG3。1.2投保范围凡出生满28天至75周岁'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其中,若您选择“高龄身故保险金”责任的,则我们接受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18周岁(含)以上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1.3保险期间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足额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计算。1.4犹豫期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日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原件: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1.5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1.6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1.7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基本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着下列可选保险责任未经您选择、且未载于保险合同上,则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一、基本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满18周岁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满18周岁(含)但未满80周岁的,我们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二、可选保险责任高龄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1满80周岁(含)后身故,我们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高龄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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