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附加安心智选多次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条款,并特别关注加黑字体部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第一部分您与我们的合同1.1 附加合同的本《安联附加安心智选多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本附构成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1.2附加合同成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需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保单生效日促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范围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四十五周岁国(含四十五周岁)之间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1.4保险期间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保单生效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本附加合同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间一十四时止。1.5犹豫期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须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1.6附加合同终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附加合同终止:(1) 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附加合同:(2)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含两年),您未与我们就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3) 因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4)被保险人身故;(5)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2.1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为等待期。2.2保险责任一、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首次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囤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度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日以后的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R而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度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我们不承担蓄免保险费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第二次重度疾病给付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度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度痰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度疾病给付我们确定并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度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确诊初次患有首次重度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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