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保附加顶梁柱两全保险条款“太保附加顶梁柱两全保险”简称“附加顶梁柱两全”。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附加顶梁柱两全保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性别、交费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60周岁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60-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的保单年度内主险合同已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60周岁的,我们按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60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小者给付身故额外关爱金或全残额外关爱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1)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5-主险已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关爱金期数);(2)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60-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的保单年度内主险合同已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关爱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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