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保附加爱享金生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条款本附加险合同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费率可能调整。“太保附加爱享金生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费率可调)”简称“太保附加爱享金生恶性肿瘤(重度)医疗”。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附加爱享金生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费率可调)”。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成立,同时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1.4 投保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400 万元。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2.2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 20 年和 30 年两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一旦确定,不得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3.1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在我们的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不包括特需医疗部、国际医疗部、外宾医疗部、VIP 部、干部病房,下同)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保险条款“2.3.5 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1)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普通病房(包括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期间,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重度)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特殊门诊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重度)特殊门诊医疗费。(3)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住院治疗前 30 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 30 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普通部接受门(急)诊治疗,在该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2.3.2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并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保险条款“2.3.5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1)质子重离子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包括重症监护病房) 住院期间,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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