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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永续金生年金保险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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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永续金生年金保险”保险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11.1)、保险单周年日(见11.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1.3)均以该日期计算。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11.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75周岁。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5)。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3.1 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金。2.3.2 特别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5、10、15和20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2.3.3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照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

2.3.4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见 11.6)(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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