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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人身保险如何帮助客户实现资产隔离29页.pptx

  • 更新时间: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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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一部法律的名字叫“债法”。百姓口中所谓的“债法”,在法律上其实是债权债务关系。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债”的产生有几种情况。侵权之债、违约之债、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债如何产生,怎么解决散见在民法体系的各部法律及司法解释当中。一旦“债”发生,那么债务人会被要求偿债。现实中,偿还债务最常见的方式是给付“资产”。保险作为金融资产的一种,当然可以被强制执行,但是保险不同于银行存款,也不同于理财产品,它有自己特定的法律属性。于是我们要深入分析,找出可以帮助客户的知识点。

资产隔离之债法基础民间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那么如果一个人欠了债(不是高利贷,自愿借款)无法偿还。债权人是不是可以执行他名下唯一的小户型住房,是否可以拿走他仅存的养老金,是否可以拿走他的安置费?不可以,因为这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大众公认的价值标尺。因为生存权优于债权。资产隔离之债法基础因为生存权优于债权人身保险是否代表被保险人的生存利益目前各级法院主流的判断标准是根据诉讼纠纷发生时的保单形态来判断。如果有生存利益则不会被强制执行,如果没有生存利益就会被强制执行。

资产隔离之债法基础我们可以看出,这份判决书对于保险的态度是“执行法院认定该保险为储蓄或投资型保险合同,并据此扣划该保单现金价值不  当,予以纠正。”也就是不予执行。这是因为当事人购买的平安保险公司的产品属于保障型产品,具有生存利益。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浙温执复字第36号资产隔离之债法基础可以看出,保单现金价值是被法院认可的责任财产,属于可以被强制执行的财产。实务中,对于没有缴费完成的保险,有些法院不会强制投保人退保,而是采取冻结的方式,满两年以后自动终止,现金价值退还投保人储蓄卡,一样扣划走。

异议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公司称,1、人寿保险合同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2、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人寿保险合同关系并非储蓄合同关系,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不同于银行存款。因此保费不能像银行存款一样进行执行。3、保单的现金价值并非到期债权,而是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投保人所享有的权利。投保人取得保单现金价值的前提是保险合同的解除。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异议人并不负有向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义务。4、此次被执行的款项不仅仅是一笔金额,而是异议人对客户承担的保险责任。

申请执行人李长鹏辩称,1、丰润区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执977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系依法作出的执行行为,而不是执行强制措施。2、人寿保险合同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一是投保人可退保获取现金价值,二是受益人可获得保险金。被执行人田翠玲、李长城投保的人寿保险不仅可以查封、冻结,而且可以对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依法提取。本院认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收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冀02执异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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