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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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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 11.1)、保单年度(见 11.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1.3)均以生效日计算。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见 11.5)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4.1生存年金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个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2.4.2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见 11.6);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1.7)。7-2 2.4.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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