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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升B款终身寿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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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

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 10.1)、保单年度(见 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3)均以生效日计算。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2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见 10.5) 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10.6)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见 10.7)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年满 189-2

残保险金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残

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0.8)。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其中 n 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经过的保单年度数;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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