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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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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

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 11.1)、保单年度(见 11.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1.3)均以生效日计算。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1.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2基 本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未 成 年人身 故 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详见本条款 3.2)或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11.5)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6)专科医生(见 11.7)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1-2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见11.8),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1.9)。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交费年数 ”指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对应的年数。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 责任免除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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