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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康尊倍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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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

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 11.1保单年度(见 11.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1.3)均以生效日计算。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1.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2 基 本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详见本条款 3.2),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1.5)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2.3.1重 大 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6)专科医生(见11.7)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2.3.2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见 11.8); (2)本合同现金价值(见 11.9)。30-2 2.3.3  险 金给付限额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

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1.10),酒后驾驶(见 11.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1.12),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1.13)的机动车 (见 11.14);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1.15)(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5)遗传性疾病(见 11.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1.17)(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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