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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美相互保好多团体疾病保险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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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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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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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是指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由投保人与我们约定。自其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到其保险期间终止日 24 时止。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日、保险期间终止日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经医院(见 9.1)初次确诊(见 9.2)非因意外伤害(见 9.3)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给付重症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

或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症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8.3 重症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态手术。如果投保人选择为被保险人投保下列可选责任中的一项或多项,所选保险责任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投保人所选择的相应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未选择投保下列可选责任,我们不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下列可选责任中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与轻症/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须同时投保。

下列可选责任中的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须同时投保。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每一被保险人,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不同轻症疾病限给付三次,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三次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等同一原因,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载明于本合同“8.1 轻症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被保险人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于其保险责任开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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