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产品形态注:1、本产品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内费率可能调整。2、病观察期为90天,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内发生疾病,无论对该疾病的治疗发生在疾病观察期内或疾病观察期后,我们均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上述产品介绍适用于《安享宝贝少儿长期医疗保险(费率可调)》条款,详细产品内容以本公司保险合同条款为准。在指定医院或者普通病房治疗,所支持的合理必须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赔付:1,已社保赔付的,按剩余部分100%比例给予赔付2,未经社保赔付的,按80%比例赔付3,药品费限制为保额50%4,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合同约定88种重疾,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额及药品费分项给付的限额双倍赔付5,住院医疗费用:意外伤害或观察期90天后普通住院治疗费用上述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床位费,护理费,会诊费及其他合理费用支出,B款增加包括门诊费和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所发生隔离且必要的特殊门诊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90日后患疾病在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对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
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合同各项费用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约定的档次确定。无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约定的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达到分项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给付保险金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90日后患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在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分项给付。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被保险人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分项给付。
*合同各项费用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约定的档次确定。无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约定的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达到分项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给付保险金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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